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二)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第七条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完成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复核认定,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及时更新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价专家库和评价人员数据库,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价专家、评价人员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价活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