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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 2022-01-04
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一、指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标整改督促和指导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设置指导标准》规定进行对标整改,二、规范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设置指导标准》要求进行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附件: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附件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规模、举办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第八条组织机构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前,由举办者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5年以上相应培训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第十条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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