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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1-04
文字解读:《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图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台自然资〔2021〕389号TSBG2021011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现将《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台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机制,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类项目必须配套、建成后须无偿移交政府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以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执行,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有关规划条件、意见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三、验收、接收、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共服务设施验收标准:(一)开发单位在申请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前,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出让合同或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第九条所列的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应对本意见第九条所列的公共服务设施装修标准进行复核,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的,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指定的接收单位,公共服务设施接收、移交管理流程如下:(一)开发单位在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接收管理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第十二条办理须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所需费用由资产接收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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