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第二条培训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测算因素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年度培训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培训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九条培训资金绩效目标是落实中央和省政策部署,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培训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管理及监督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培训台账,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