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村民小组、村改居社区及其居民小组集体(含自治组织以及经过集体资产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镇(街)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不定期地组织对村集体现金进行抽查盘点,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第二十五条村集体必须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全面清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逐项、全面清查,负责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村级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一)村集体转让、变卖资产资源,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成立的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村集体成立的资产资源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居)“两委会”、村(居)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民(成员)代表等多方面人员组成,村集体其他资产资源处置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工程造价(采购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村(居)“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或采购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