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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裕民县人民政府 | 2022-05-09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七号一,无;实施主体:裕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主办处(科)室:裕民县卫健委办件类型:承诺件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服务对象:自然人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办理流程说明:申请-受理和审核-决定-送达网上办理地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9009/xjzwfwdt/xjzwdt/pages/workreport/workReport网上办理流程说明:1.申请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或手机APP向地区(县)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4.决定(4工作日)卫健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到办事现场次数:0受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从事临床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并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1.无从事临床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无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并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不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未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是否支小微企业事项:否物流快递方式:材料寄送,结果寄回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裕民县人民法院行政复议联系方式:0901-6237531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901-6524641行政复议地址:塔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诉讼地址:裕民县人民法院巴尔鲁克路15号(立案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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