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内工信科电字〔2021〕442号,决定开展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围绕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申报单位(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具备《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编写按《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二、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围绕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牵头或参与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可由其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牵头单位属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等学校(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院所、无主管部门的其他自治区单位,可由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三、请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单位编制的《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1、附件2,收件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电子处,请注明“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