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镕福:关于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刘春华(公民身份号码430221********0822)工伤医疗费用一案,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等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穗埔社保追字〔2024〕27号),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刘春华工伤医疗费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伍拾元伍角柒分(¥25550.57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催告书》穗埔社保催字〔2024〕22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24年11月19日附件下载: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