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丹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丹阳市人民政府 | 2024-11-26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丹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1.信函方式:邮寄至丹阳市健康路69号丹阳市城市管理局停车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12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862898828@qq.com;3.通过丹阳市政府网站提出意见,附件:《丹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丹阳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11月26日丹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创造高品质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向社会开放,供不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配套建设中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新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的,按照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2013年8月27日丹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丹政规发〔2013〕4号)同时废止。

更多精选

  • 2024-11-26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2024-11-25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