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语音播报0:00/0:00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现就规范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已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采取校企合作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授权以“(学校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备案“(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二、尚未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公办学校或事业单位,具备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公办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事业单位,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以“(单位名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与其开设专业或业务相关职业(工种)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