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三台一链】本办法所称“三台一链”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体系(以下简称“三台一链”体系)是指由市数据局牵头组织构建,第六条【数据流通平台接入“三台一链”流程】数据流通平台接入“三台一链”流程如下:(一)数据流通平台建设主体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向市数据局提出接入申请,经市数据局书面审核通过后予以接入,(二)市数据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接入主体的互联互认情况进行复核后正式纳入体系,第八条【交易平台接入“三台一链”流程】交易平台接入“三台一链”流程如下:(一)国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机构均可向市数据局提出接入申请,经市数据局书面审核通过后予以接入,(二)市数据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接入主体的互联互认情况进行复核后正式纳入体系,数据流通平台、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应推荐形成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名录并报市数据局备案,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第十八条【标的登记】交易机构对数据流通平台推送的交易标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颁发产品登记凭证,市数据局进行不定期分析监测并为相关政策实施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数据流通平台和数据交易机构交易平台的业务开展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