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等文件,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点击下载无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未完成全阶段奖补的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运营后应当及时申报最终奖补,新建、改建奖补项目的品质及规范运营情况纳入最终奖补评审,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申报及评分评审表见附件,新建、改建、托管类奖补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及时将房源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开挂牌出租,改建类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新建、改建和托管类项目无法履行公开出租、运营期等承诺的,收回资金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项目建设,《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21〕13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附件: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申报及评分评审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财政局2024年月日无附件无附件无附件无附件收到0条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