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专项扶持计划中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扶持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第四条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下设四个扶持方向:(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对在深圳智能传感MEMS中试线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第六条各扶持方向专项申报条件:(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申报单位需在我市深圳智能传感MEMS芯片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已经结案并形成相关支出,2.项目所涉及的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应由申报单位和其联合申报方共同研发,第七条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资助标准:对于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予以补贴,(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所涉及产品单一自然年的采购额(或销售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基础申报材料(含电子证照)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深圳市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2.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申报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的项目合同、国家拨付资金到账的银行回单等有关材料,4.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及联合体参与产品开发的有关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批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书面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