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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4-11-04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赣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1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负责发布全市考勤项目的考勤结果和电子考勤不合格单位和人员的公示信息,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电子考勤人员信息和人脸信息采集录入准确性的检查、考勤结果的汇总和考勤不合格单位整改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电子考勤人员信息和人脸信息采集录入准确性的检查、考勤结果的汇总上报和考勤不合格单位整改情况的检查工作,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工作,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人脸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纳入电子考勤范围的项目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人脸信息的采集录入,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执行电子考勤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于请假开始之日前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在智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中进行人员变更,第二十三条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电子考勤不合格的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考勤不合格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每月考勤结果及按本办法认定考勤不合格应信用评价扣分或者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于认定当月5日前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于每月8日前将监督职责范围内项目考勤结果和信用评价扣分及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情况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十二条未纳入本电子考勤管理办法范围内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由该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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