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及监理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二、评价内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三、评价周期及方式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建筑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服务及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自愿提交申请报名参与信用评价,自主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四、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公示期内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徐州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五、评价结果应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附件: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