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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4-11-04
容积调整不得改变不拆除且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构)筑物用途,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涉及的产业发展导向、产业政策的统筹与指导,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应根据生效法定规划以及相关设计导则,第十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第十一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涉及拆除建(构)筑物的,新增的分项建筑面积建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新增的分项建筑面积是指对比原出让合同(未全部建成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或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文件(已全部建成的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第十六条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后新增建筑面积的开工竣工期限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在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容积调整后按规定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审查内容应包括:产业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监管要求、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式以及是否同意容积调整的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建设后的原有建(构)筑物与新增建(构)筑物一并按相关规定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申请人应在区政府完成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审批后1年内签订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应按本规定重新开展容积调整、产业审查、需补足的建筑面积的处置方案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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