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县发改局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书、财政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项目投资概算书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应按照工程中标金额严格管控项目建设投资,项目业主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重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及来源等,第五章财政评审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应以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为依据进行设计,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第四十条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工程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前,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由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派员共同现场踏勘后提出意见,第四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经项目业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第九章项目验收与移交第五十五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