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3日寿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三)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八条土地复垦(一)经营主体对设施农业用地承担复垦义务,(二)经营主体在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应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向村(居)委会申请,第十一条耕地占补平衡1.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占用一般耕地,库内无设施农用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设施农业项目,第十五条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1.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耕作层保护义务,2.乡镇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