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政务数字化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务数字化项目审核,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数字化项目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务数字化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落实国家密码管理和保密管理有关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