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对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市场进行“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市场三期4幢3号合肥市瑶海区强英便利店货架上摆放了一瓶标有“”图案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经过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协查函对该瓶酒水进行鉴定,该瓶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8】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瓶、罚款338元的行政处罚,此次“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重点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及大型商超等地进行集中摸排检查,旨在坚决打击“特供酒”相关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负责人、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相关主体责任,我局将持续加强酒类经营监管,强化日常线索摸排,切实落实好“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