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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莲都区2024年度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 | 2024-07-31
为做好我区2024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二)2021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四、网络注册莲都区申报企业选择丽水市本级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联系人:毛怡然0578-2051839)五、材料报送及受理时间1.区直第二批申报企业须于8月17日前完成网络填报,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3.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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