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毛亚梅、钟卓成、林志鹏、邱鑫诉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73-274号、276-277号)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韶浈劳人仲案字[2024]273-274号、276-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毛亚梅[2024]273: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3月27日,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11130.24元给申请人毛亚梅,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钟卓成[2024]274: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34260.48元给申请人钟卓成,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林志鹏[2024]276: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10700元给申请人林志鹏,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邱鑫[2024]277: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2月29日,二、被申请人韶关优车伯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4136.10元给申请人邱鑫,被申请人南京朗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薪承担连带责任,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