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补偿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为符合湛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基金池的决策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机构,(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四)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还款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如企业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资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补偿金,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借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池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