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考核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八条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内容,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方式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内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部门评价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单位)需对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全面开展自评,第三十条财政部门需建立部门整体、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第三十二条被评价的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