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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审议稿)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2024-10-24
鄂托克旗乌兰镇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垃圾的管理由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鄂托克旗其他各苏木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通过“鄂托克旗建筑垃圾报备小程序”向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线上报备,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小程序,(三)清运管理:物业应负责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及时完成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由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核查相关责任人是否已按规完成建筑垃圾线上线下备案登记,各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各责任单位应负责劝导相关责任人(企业)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各苏木镇指定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至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如果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兑现,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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