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二、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0〕242号)要求,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将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规定,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附件:1.2022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第一批农业技术服务)资金安排情况表2.2022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第一批农业技术服务)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7日附件1:2022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第一批农业技术服务)资金安排情况表.xls附件2:2022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第一批农业技术服务)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