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管中心、市质管站、市造价站,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全面提高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该文件试行之日起丽水市智慧工地系统内原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组成信用评价分值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自6月1日00:00自动关闭,附件:《丽水市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2年4月29日印发丽建发〔2022〕29号附件.doc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