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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4-10-18
现就做好2024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台,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50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2.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各金融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二)审核和资金拨付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金融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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