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有关要求,支持市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同时兼顾保护项目验收专家信息安全,现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市级科技项目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验收信息填报等要求进行明确,具体如下: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填报中,各项目承担单位以“专家1、专家2、专家3、专家4、专家5”替代专家组成员姓名,在工作单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等栏目均填写“无”,在验收意见栏填写“通过验收”,并上传市科技局验收意见下达文件和本通知扫描件作为佐证资料,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成果登记资料的审核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登记审核过程中如需查阅具体验收意见及验收专家详细信息,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