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由我市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净资产、实验室负责人、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净资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四)本通知自10月16日起实施,从其规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4〕6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