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3589258689/2024-00093载体类型发布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建材〔2024〕321号记录形式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关键词内容描述沪建建材〔2024〕321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管理委(相关委托管理单位):为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建设,并组织开展2024年度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和评估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获得“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称号的项目应纳入本年度自查范围,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得“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称号的项目应纳入本年度评估范围,二、自查和评估内容试点项目自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过程中关键内容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绿色生态任务落实情况与成效、管理机制与能力建设情况,纳入评估范围的试点项目还应当对照《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三、工作安排本次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性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2024年7月8日-8月15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各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规划变更、其他相关管理文件和说明等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纳入评估范围的试点项目还应提交《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评估指标体系》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第三方评估(2023年8月16日-9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对试点项目的绿色生态指标及方案落实情况、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四、自查和评估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各试点城区自查和阶段性评估情况,五、相关工作要求(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和绿色生态城区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阶段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推进各试点城区自查工作,相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组织实施主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