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统称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第五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创建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七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平台)为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审核、管理的统一平台,第十六条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企业,(四)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认定要求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且评分应在80分及以上,第十七条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创建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市经信局根据省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具体要求,从十堰市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省及国家层面评选,对于本细则发布之前已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第二十六条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和创建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第二十七条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附件:1.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