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直接委托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三)协助代建单位进行代建后的项目审批手续报批和施工图设计编报,(七)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组织建设,第八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完成代建项目的审批手续报批,需要在县发改局审批之后的其他阶段实施代建或应代建而不实行代建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应当全额纳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费用,县人民政府批准代建的项目应当扣除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