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涉及政府资金的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事业单位的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交易、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等交易类型,第四条涉及政府资金的交易均应在规定平台上交易,第二章区域水权、取水权交易资金管理第六条区域水权、取水权交易,交易费用由区财政支出,交易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第三章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资金管理第九条水权回购(收储)及其再交易,第十条水权回购(收储)前应明确再交易可行性,应进一步明确再交易对象、交易水量,交易价格等关键意向信息,水权回购(收储)支出不得高于再交易收入,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交易收益的20%,区水利局应及时制止交易发生,并依法追究相关交易主体责任,区财政局应及时拒绝支付交易费用或收取交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