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1日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目的)为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眉山市东坡区的水权回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的水权回购管理工作,第五条(主管部门)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权回购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回购用途)由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或片区水利服务中心回购的用水权应优先用于供水区域内水权重新配置,第三章水权回购主要流程第十条(回购平台)对无偿收回的水权回购方式,第十一条(申请)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回购,水权回购主体根据平台公示交易信息提交水权交易申请材料,交易申请材料参照《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准备,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资金来源)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管单位为回购主体的水权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水权回购账户资金、水费收入、水管单位自有资金等,回购的水权用于二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回购主体享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监督机构)眉山市东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权回购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