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农业“双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字函〔202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22〕2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财政支农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浙农计发〔2023〕10号)、《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临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临海市2024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临农〔2024〕60号)等文件精神,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拨完全部资金,经确认,目前各项目均已有效实施,该笔资金拨付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非法票据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