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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 2024-09-23
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省级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项目审批权限,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第二十一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第五章预算编制与批复第二十四条省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第二十六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交回省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严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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