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将《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三)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四)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筛选,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远洋渔业发展1.使用范围:用于引进和发展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海上养殖转型升级类项目补助标准参照《设施渔业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63号)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第九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申报本办法第八条(四)水产种业提升、(六)产业融合发展所规定补助类项目,项目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八条(四)水产种业提升、(六)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财政不予资金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