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区人社工伤举字〔2021〕51号连云港车牛山海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本局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苏常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234)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主张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撤销或者没有的由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