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文物的研究阐释工作,鼓励持续挖掘阐释文物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当加强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三)应当符合社会需求,注重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五)加强文物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可以与社会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等产业相结合,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众创空间等方面,(七)支持对文物及其周边历史文化遗产成片连片利用,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市直管公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二)国有文物建筑中的直管房从事非公益类的(有历史租户居住的除外),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