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持牌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类企业和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二)投资类企业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风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第三条【大力引进培育资产管理机构】吸引持牌资产管理机构、风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和发展,按“金融10条”“风投10条”享受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和搬迁费用补贴等,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第一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对入驻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单笔资产交易额的0.0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10万元补贴,可按照“金融10条”、“风投10条”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资助补贴支持,第八条【大力培育资产管理高端人才】对获得落户、经营贡献、发展壮大补贴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对每家获得经营贡献补贴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不超过10名人员,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指“金融10条”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指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本办法所称风投机构指“风投10条”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指风投机构,本办法中的“金融10条”“风投10条”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