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锦州老字号”推荐、管理、服务等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锦州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通过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一条“锦州老字号”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向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材料,相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市商务局申请暂停其“锦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事项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申请将其移出“锦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锦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市商务局暂停“锦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后,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市商务局和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采取相关措施,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锦州老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