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荆州市技能大师”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人社发〔2024〕1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章认定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荆州市技能大师”从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长期在一线技能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认定,第六条已获“中华技能大奖”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的人员直接纳入荆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库管理,但不再作为“荆州市技能大师”推荐对象,不得作为“荆州市技能大师”推荐对象:(一)不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第九条“荆州市技能大师”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部署,凡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个人经单位同意均可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市、区)委人才办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荆州市技能大师”享有下列待遇:(一)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荆州市技能大师”荣誉证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优先担任各高技能人才项目评审专家,第十二条认定为“荆州市技能大师”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一)不再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荆州市技能大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