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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 | 2024-08-13
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附件:《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福清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10日附件福清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福建省、福州市和福清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实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的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了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省级财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和福州市级、福清市本级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培育支出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出包括:(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支出,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承担提升奶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不得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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