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区交通运输、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本辖区及其他区县(市)跨本辖区运行校车的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督促学校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第三章校车车辆管理第十八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及根据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由区校车办组织辖区教育、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管理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勘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校车公司及驾驶人严格遵守恶劣天气安全驾驶相关规定,其运行方案由区校车办以及所跨区县(市)校车办组织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区校车办要根据市校车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要与所服务学校、驾驶人、随车照管员、校车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