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二)我市应休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各地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榕海渔〔2021〕47号)同时废止,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