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山西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三晋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三晋老字号,第九条申报三晋老字号的企业需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近5年经营情况及完税证明,第十条各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本市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二条省商务厅在网站上对拟认定的三晋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三晋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所在市商务局可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市商务局约谈,省商务厅可以将其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决定的,第二十四条三晋老字号企业违反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三晋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未经省商务厅认定的企业不得使用,第十条被省商务厅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第十一条三晋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