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第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收集消费者信息时,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积极参加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第二十九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消费者,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投诉渠道,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消费者宣传教育及投诉办理工作情况等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三十七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第三十八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投诉及办理情况纳入地方金融组织年度考核指标,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