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一)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2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且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并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其他企业根据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三)2022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企业应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3.企业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