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旅游品牌创建积极性,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内创建旅游品牌或取得相关荣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第四条旅游产品品牌奖励标准:(一)旅游景区品牌1.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2.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二)旅游饭店品牌1.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奖励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对在省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比赛中获得金奖的产品,给予开发企业奖励3万元/件(套),第五条区域性文化旅游品牌奖励标准:(一)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候选县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和列入天府旅游名县候选县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市直园区与船山区整合创建,(三)天府旅游名镇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镇的乡镇(街道)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四)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村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村的村(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并积极配合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